16日,证监会官网发布了《2023年度证券资产评定估计分析报告》(以下简称为“报告”)。
报告对2023年证券评估机构的处理处罚情况做了分析,发现证券评估机构执业存在的主体问题包括: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未备案、商誉减值测试评估不到位、盈利预测依据不充分、评估参数选取不准确、评估报告披露不准确不完整、资产评定估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内部管理及质控复核不到位等七大问题。
报告指出,以上问题反映出部分证券评估机构疏于质量管理,部分资产评定估计师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专业胜任能力欠缺,评估结论不严谨。
下一步,证监会将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长期资金市场高水平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长期资金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加强证券评估机构备案监管和监督检查,从严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提高资产评估机构识假防假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并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的监管协作,共同维护证券评估市场秩序。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向证监会和财政部备案。某机构接受上市公司委托并出商誉减值测试评估报告,从事了证券服务业务,但未按规定在业务承接后进行备案。部分证券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未按要求报送业务信息或报送信息不准确。
一是未关注变动趋势。如连续承做同一项目时,未关注企业主要经营数据、营运资金变动情况,未考虑企业经营状况变化对特定风险收益率的影响。
二是折现率口径不恰当。如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评估和公允价值评估均使用税前折现率。
三是评估方法不完备。如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仅测算了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未测算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四是缺少与注册会计师沟通记录。如底稿中未记录与注册会计师的沟通记录。五是评估报告披露不准确。如减值测试过程、资产组范围、经营风险披露不准确。
一是收入预测依据不充分。如预测企业未来5年收入稳步增长但依据不足,未考虑前期收入下滑、意向合同可实现性不足以及行业政策变化、公司决策变化对收入的影响。
二是毛利率预测依据不充分。如未对历史期毛利率变动趋势、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构成进行分析,未对预测期毛利率进行验证。
三是营运资金预测不合理。如参照行业取值的资产周转率与公司实际情况脱节,导致营运资金预测缺乏合理性。
四是资本性支出和收益预测不匹配。如永续期预测收益维持不变,资本性支出一般应与折旧摊销金额大体相等,而证券评估机构预测的资本性支出为折旧摊销金额的2倍左右,且未分析资本性支出和收益预测不匹配的合理性。
如选择可比公司时,未记录可比公司筛选标准及步骤,未关注可比公司与被评估单位在业务及体量上存在显著差异;计算特定风险系数时,未根据被评估对象的属性特征、企业经营状态的变化确定风险因素;开展境外矿业权评估时,未考虑国别风险取值的来源依据及确定过程。
如对房地产进行市场法评估时市场交易案例基本信息缺失,可比性较低,未说明相似案例在同一基准日市场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如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时,选取的楼盘信息为非交易实例,也未进行实地勘察。
如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中,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记录相关部门与企业开发条件达成一致后土地可正常建设开发,而走访时相关部门并未回复,土地已无偿回收。
如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测试中,评估报告仅披露某协议要求企业于某一日期前进行房屋拆迁,但未披露协议要求该日期前未拆迁完毕土地将被收回等情况。
如未对银行存款、往来款项执行函证程序,现场盘点程序缺失,现场访谈流于形式;未充分核查设备改造发票等资料,将企业虚构的改造费用纳入重置成本;未充分核查设备存在状态及权属,获取设备采购合同与现场设备规格型号不一致,导致未发现评估范围内固定资产价值虚增;评估测算采用的财务数据与审计报告不一致,评估机构未对数据差异进行核查;预测未来现金流时未考虑增值税加计抵扣、即征即退等相关收益,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使用不当。
如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情况和职业责任保险购买情况不符合相关规定;允许其他机构评估人员以本机构名义执业,签字评估师未实际履行现场盘点、获取资料、底稿制作等评估程序。
二是质控复核不到位。如质控复核文件中审核意见、反馈意见、提请关注问题等内容缺失,复核阶段未发现计算错误、参数口径使用错误等问题。(央广资本眼)
下一步,证监会将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加强证券评估机构备案监管和监督检查,从严查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提高资产评定估计机构识假防假能力和质量管理上的水准,并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的监管协作,共同维护证券评估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