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鲤城区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2025年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设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处置和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效遏制以项目工程建设名义非法开采砂石土行为,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1号)文件精神,现就鲤城区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根本原则。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产生的砂石土属于国有资源,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禁止以临时用地、临时取土点、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设施农用地等名义非法开采砂石土资源。不得以调拨、调剂等方式处置砂石。
(二)分类实施原则。未供地的土地平整项目、已供地的建设项目,分别按土地平整方案和项目实施工程的方案设定的标高和范围进行实施工程,除自用外的剩余砂石土资源则依法依规处置;位置相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块的土地平整或项目建设多余砂石土可组成工程包处置。
(一)已完成用地报批手续地块、收储地块等项目实施场地平整后剩余的砂石土。
(二)依法批准的房屋、市政、道路、园林绿化、铁路、公路、隧道、管道、水渠等建设、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工程,在项目批准的施工范围和施工期内,根据批准的设计的具体方案采挖的砂石土,除本项目自用外需对外销售的。
(三)经批准的地质灾害治理、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河道清淤等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的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采挖的砂石土,除本项目自用外需对外销售的。
由区政府指定单位作为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的处置单位,处置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推进具体的处置工作。
1.明确是不是真的存在砂石土资源。项目业主在施工前主动向区自然资源局提供项目地勘报告,由区自然资源局核实项目范围内是否涉及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项目地勘报告应明确:①提出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②对建筑地基作出岩土工程评价;③对地基基础形式、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不良地质作用和特殊性岩土的防治等提出建议。项目业主确认项目范围内存在砂石土资源的,也应及时向区自然资源局报告,由区自然资源局指导处置单位开展项目剩余砂石土资源处置工作。
(1)评估处置范围。处置单位、项目业主及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依据项目施工图设计或土地平整方案明确砂石土资源量评估范围,经项目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报区自然资源局。
(2)项目自用量。项目范围内砂石土资源仅自用于本项目场地平整回填、挡土墙及护坡砌筑工程等所需的砂石土资源量。自用量由建设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本工程建设项目总平面图的用地红线范围内使用砂石土量进行测算,并编制自用量报告,自用量报告由处置单位委托第三方工程咨询机构组织建筑专家(原则上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选取3—5名建筑专家,并邀请区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财政局等部门参加)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报告,其评审结论作为项目自用砂石土量参考依据,只能用于本工程项目建设。牵头联合区资源局、住建局、财政局等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3)明确地勘报告资源量。处置单位、项目业主根据项目地勘报告、施工图设计、实施工程的方案等资料核算项目施工范围内资源量,并向区自然资源局提供《项目地勘报告资源量评估报告》,明确评估范围、调查技术、评估方法及砂石土资源类型、储量,属于区政府或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砂石土资源量需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
(4)编制评估报告。处置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应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督管理服务平台备案,且地区为福建省,主体业务活动需要包含固体矿产勘查)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量评估,第三方机构应依据《固体矿产勘查工作规范》等规范性文件及项目施工图设计、实施工程的方案、自用量说明等资料编制评估报告,并提供与《项目地勘报告资源量评估报告》砂石土资源量比对情况及数据差异说明,调查数据存在很明显差异的,需对差异区域实地做补充调查。涉及石方资源的,勘查工程间距应为25~50米。报告需明确①勘查方法的选择及其依据,资源边界圈定、资源量估算的技术方法;②涉及各类砂石土资源类型、储量、可作用途及是否属于矿产资源等内容;③砂石土总量、自用量、剩余量;④地形地质图、地质及土方量估算剖面图、地质柱状图等。评估报告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专家审查,邀请区财政局、住建局、处置单位、项目业主、地勘编制单位等参加。无需进一步开展公开有偿处置情形:①经评估项目除自用外无剩余砂石土资源;②经评估土方均为非矿产资源且可作用途仅为回填土的,原则上可按弃土参照本条第(八)款规定执行。
经评估、审查确定剩余砂石土量后,由处置单位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入选评估机构清单(采矿权价款评估参与抽签单位),委托两家以上评估机构进行剩余砂石土价格评估。区自然资源局取评估结果最高值作为价值评估的参考是依据,集体研究确定出让起始价。
处置单位根据项目确定的剩余砂石土量和出让起始价组织编制剩余砂石土处置方案,经征求区自然资源、住建、财政等部门意见后,上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处置方案应明确以下内容:
1.明确项目基础信息、场地平整或施工建设的平面范围、地块施工竖向控制高程、施工终了要求。
2.明确场地平整或施工建设过程产生砂石土总量、自用量、剩余砂石土方量评估情况,以及砂石土处置方式。
3.明确砂石土采挖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边坡修复、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对周边道路和桥梁隧道的影响等要求。
处置方案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处置单位负责组织通过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有偿处置。原则上采取公开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来进行,将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资源单独公开有偿处置,不得扣除开挖成本(法律和法规或别的需要政府负责场地平整情形除外),不得以调拨、调剂等方式处置砂石土,不得将工程采出的砂石土抵扣工程款。处置单位与剩余砂石土处置竞得人(以下简称“处置竞得人”)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中,应当明确转让资源由处置竞得人负责运输,处置单位不再额外支付相关运输费用,应当明确不得用来生产饰面用石材,确需用来生产饰面用石材,需依法依规办理采矿权。
涉及砂石土资源公开竞价流拍后,处置单位应报区自然资源局重新研究确定出让起始价后,报区政府同意后再次组织公开有偿处置。
剩余砂石土有偿处置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直接缴入区财政,处置单位相关工作经费纳入相关成本性支出。
砂石土资源公开出让后,区自然资源局、处置单位应每两周至少一次对开采行为进行过程监督,及时制止超范围超深开采行为。项目业主、处置竞得人开采结束后应及时向区自然资源局汇报,由区自然资源局组织第三方技术力量现场核实是否超范围超深开采,确实存在超范围超深开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依法处理。
经评估为非矿产资源或公开竞价流拍后的弃土,实施工程单位根据我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处置。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路线排、事实确认单、弃土接收证明等材料体现的土方的处置量、处置方式、弃置点等信息应确保一致。
(一)处置竞得人享有砂石土处置权,要严格按照出让文件、场地平整(建设施工)方案等有关要求,按期完成处置工作。严禁因处置工作而引发项目范围周边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如因场地平整造成的周边地表植被、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被破坏,由处置竞得人负责在限期内生态恢复治理工作。
(二)处置竞得人要严格按照建筑设计企业编制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的实施工程的方案安全施工,认真履行砂石土开采及施工期间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施工期间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施工信息公示牌,明确施工主体、开挖四至范围、竖向控制高程和施工期限等信息,不得超范围超期限施工。处置作业应执行相关行业规范,鼓励使用先进技术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技术要求。涉及爆破作业的,处置竞得人应依法向公安部门申请,确保爆破作业安全。处置作业不得危害周边道路、桥梁、隧道等基础设施及房屋等建筑物的安全,如因处置作业对周边道路、桥梁、隧道、房屋等建筑物产生破坏,由竞得人负责及时修复、赔偿,并承担对应法律责任。
(三)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开采所涉剩余砂石土需临时用地堆放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不得占用耕地,堆放场一定要做好安全、环保、水土保持等措施。项目场地平整或建设项目施工期结束后,加工破碎项目实施工程单位应当自行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涉及项目用地红线外的土地,应做好复绿等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四)处置竞得人要认真做好源头监管,按照“来源可追踪、去向可查询”要求,建立砂石土出场、经营、使用等可追溯的统计台账,实行人防、物防、技防等监管措施,严禁车辆超限超载出场。
(五)未经依法依规处置,严禁出售、倒卖、非本工程建设项目回填或运出本工程建设批准范围。
(六)资源由处置竞得人开挖结束后,因项目施工要求需回填平整的,由项目施工方负责。
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督促项目业主单位落实管理主体责任,有关部门按职能落实监管职责,共同加强对工程施工剩余砂石土的利用和管理。
(一)处置单位:严格按照相关审批文件及处置方案要求,落实砂石土开采、砂石土中转储备场及施工期间安全生产责任和砂石土源头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扬尘防治等各项工作,按期完成处置任务。对超出工程批准范围和标高采挖砂石土的,处置单位理应当及时制止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相关职能部门查处。
(二)项目属地街道:负责辖区内处置项目巡查,协助主管部门对超出工程批准范围和标高采挖砂石土以及非法盗采滥挖的,及时制止并督促处置单位做好环境及安全隐患治理修复等有关工作并同时抄告相关职能部门查处。
(三)区自然资源局(含林业部门):负责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工程施工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对于超出工程批准范围和标高采挖砂石土等行为及时抄告公安、城管、住建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剩余砂石土处置过程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监理、施工单位执行本方案相关规定;负责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区财政局:负责指导处置单位对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前期费用核算、处置收入上缴国库管理工作。
(六)鲤城生态环境局:负责依法查处剩余砂石土处置过程的破坏环境违法行为。
(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配合住建部门做好区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场地平整和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交管部门做好处置资源及渣土运输环节的监管执法工作。
(八)鲤城公安分局:负责平整施工过程中民爆物品的监管工作,对工作中发现或有关部门移交的非法采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严厉打击砂石土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一)对本通知实施前已处置但尚未完成的,按照已批处置方案或签订合同约定继续执行,其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开挖山体、掘进和平整场地等开采砂石土行为属于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铁路、交通、住建、水利等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应落实监管责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砂石开采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取得砂石处置权的竞得人、实施工程单位等应做好安全、环保、水土保持等措施,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三)大型建设项目(如水利设施、公路、产业群等工程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剩余砂石土处置前,应按照《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压覆矿产资源区域评估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19〕138号)要求开展压覆矿产资源区域查询和评估工作。
(四)国家、省级、市级对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建设除自用外剩余砂石土的处置要求和收益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以上级规定和要求为准。
(五)涉及保密、军事、应急、特殊性工程等项目的剩余砂石土有偿处置方案,由建筑设计企业参照本文件自行制定和组织实施。公路、铁路建设项目等线性工程可参照试行,由建筑设计企业参照本文件制定剩余砂石土处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批。
(六)本方案自2025年4月3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执行期间可根据工作实际做调整完善,并以最新通知为准,执行期间如遇到上级另有规定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注册和登录功能现由“福建省社会用户实名认证和授权平台”提供统一支持,用户在首次登录时,需注册账号方可使用。完成账号注册后,按页面提示登录系统即可。具体操作步骤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