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了解全国矿产资源状况,掌握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及其行政管理工作情况,为国家相关部门、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政策、进行宏观管理提供相关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及开发利用统计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最重要的包含:矿产资源状况、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状况等。
调查对象是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矿山企业。统计范围为全国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
本制度由自然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矿业权出让转让及登记发证情况由行政记录获取,其他表格由地勘企业和事业单位填报。填报单位通过相关业务系统按时填报、审核和上报数据、接受数据查询。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数据来进行审核、验收。
本制度取得的主要统计数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政府部门实现共享,共享资料责任单位为自然资源部综合司,共享资料责任人为自然资源部综合司主管统计工作负责人。
为全面了解全国矿产资源状况,掌握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及其行政管理工作情况,为国家相关部门、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政策、进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及开发利用统计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矿产资源状况、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状况等。
调查对象是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矿山企业。统计范围为全国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
本制度由自然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矿业权出让转让及登记发证情况由行政记录获取,其他表格由地勘企事业单位填报。填报单位通过相关业务系统按时填报、审核和上报数据、接受数据查询。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数据进行审核、验收。
本制度取得的主要统计数据可以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与其他政府部门实现共享,共享资料责任单位为自然资源部综合司,共享资料责任人为自然资源部综合司主管统计工作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