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律师事务所-沂水法律顾问-沂水刑事辩护律师-山东华正义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0年6月3日,是一家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事务所一直秉承着“以专业的知识、丰富的执业经验、优良 ...【查看更多】
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经营体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得到落实,促进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地发展,逐渐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控制力与影响力,积极稳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依照国家、省、州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推进监管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审核监管企业的发展的策略规划,指导监管公司进行结构调整;加快国有资本向优势领域和优势产业集中,实现国有经济布局和产业体系一直在优化升级;推进所监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负责做好监管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和职工再就业指导工作;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股份企业改革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五)督促所监管企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做监督,加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评估、清产核资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变动,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定估计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监督、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参与企业制定国有资本收益的分配。
第七条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来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报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审批、核准,或者不予决定、审批、核准的书面答复;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州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10日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资产评定估计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经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向州经济贸易委员会提交资产评定估计立项申请,并附财产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等资料,经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定估计;在验证、确认资产评定估计结果报告书后,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理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依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公司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益,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本金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现充分的市场化定价,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
转让价款应一次性付款。如金额较大、一次性付款确有困难的,能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能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利息,付款期限不允许超出1年。
第六十条州属国有企业在册人数的变动应报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人员调动须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报州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后报劳动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批准,企业不可以随意调出、调入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管理的干部除外)。
第六十五条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州经济贸易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