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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税咨询集团税法速递202409期

来源:mile米乐体育平台    发布时间:2024-12-20 11:43:43

  1)政府正在进行公众咨询,就实施国内最低补足税(拟作为一种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的计划征求意见。政府不建议实施收入纳入规则(IIR)或低税支付规则(UTPR)。

  2)咨询文件提出了采用QDMTT而不是别的形式最低税的各种考量因素,特别是“QDMTT允许充分的利用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规则(SBIE)。带有SBIE的QDMTT将有效地免除SBIE所涵盖的国内利润,而不会触发IIR或UTPR下的补足税(Top-up)。”

  1)一些欧盟成员国(保加利亚、芬兰、荷兰和斯洛伐克)已经发布旨在修订 GloBE规则以反映行政指南的法案条例。

  政府最终向议会提交法案,将欧盟GIoBE指令转化为国内法,虽然该法案被推迟,但它将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IIR和国内最高补足税(拟作为QDMTT),而 UTPR将从2025年1月1日起生效。

  税务机关更新了有关GloBE规则和日本GloBE法规的普遍的问题。更新内容中增加了两个关于QDMTT安全港的问题。

  众议院筹款委员会共和党成员再次向经合组织秘书长致信,批评GloBE规则,尤其是UTPR。信中称,如果外国政府试图通过UTPR或经合组织全球税收协议中的其他机制针对美国人,美国将被迫采取反制措施。

  巴巴多斯、佛得角、伯利兹、刚果民主共和国、贝宁、印度尼西亚、罗马尼亚、圣马力诺、土耳其

  比利时、葡萄牙、乌克兰、保加利亚、塞内加尔、乌兹别克斯坦、哥斯达黎加、塞舌尔、蒙古、泰国

  1)2024年BEPS第13项行动计划(国别报告)编制同行评审报告,这是第七次类似报告的年度汇总。

  政府建议修订海外税收抵免规则(FTC),允许日本公司申请FTC以抵扣超额缴纳的俄罗斯税款。

  虽然俄罗斯已中止了日本/俄罗斯条约中的关键条款,但该条约本身仍然有效。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俄罗斯可以对日本公司的对外支付征收税款,而没有条约规定的本应具有的限制和豁免,同时,日本国内法不允许日本公司申请FTC以抵扣超过条约限额的俄罗斯税款。因此,政府建议修改法律,允许日本公司申请FTC,以应对在俄罗斯缴纳过高的税款。

  税务机关发布了税收损失结转指南的草案,该草案涉及到旨在规避连续性反避税规则的安排。请公众在2024年11月1日之前提出意见。

  税务机关发布了三项关于公司合并的指南草案,具体包括:公司合并所产生的所得税和商品及服务税影响;合并损失的所得税处理;合并后合并公司可用认购资本的计算。请公众在2024年11月1日之前提出意见。

  -将一般企业所得税率(目前为20%)降至17%,小企业税率更低,为15%。

  -石油和天然气行业的最低税率(目前为25%-50%,视项目而定)将调整为32%-50%(同样视项目而定)。

  应纳税利润在200,000欧元以下及200,000欧元,税率为19%;超过200,000欧元部分的利润,税率为25.8%。

  2)收益剥离规则。两项修正:第一,将利息限额从税前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的20%提高至25%;第二,对于将不动产出租给第三方的不动产实体,取消了适用利息限制的100万欧元门槛,以防止利用100万欧元门槛进行分散战略。两项修订均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

  3)荷兰国内的一般反避税规则Fraus legis将被纳入法定的广义反避税规则(GAAR),并从2025年1月1日开始生效。

  4)荷兰目前对支付给低税率地区的相关实体、混合实体以及某些滥用结构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征收有条件的预扣税,税率为25.8%。政府建议改进规则,采用“合格统一体”取代“合作集团”,这样包括了“最大的目的或最大的目的之一”的测试。修正案将于2025年1月1日生效。

  5)取消某些股票回购所涉及的股息预扣税豁免的立法将被废除。因此,原定于2025年1月1日取消该规定的计划将不再实施。

  根据GloBE规则阐明企业所得税中的 应纳税 测试;更新荷兰版 GloBE规则,以反映《经合组织行政指南》;根据2022年损失利用规则的限制,修订债务收入注销豁免;降低房地产转让税率;阐明中间控股公司的清算损失规则;荷兰对来自免税常设机构的利润免税,只要利润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被征税。

  -更新的主要内容有:因取消购买或出售而造成的损失赔偿、与购买或出售股票有关的成本、期权权利、收购和重组、货币兑换风险、以外币计算的购买价格、清算损失、可抵扣付款。

  政府已向国会提交2025年预算法案。该法案仅包含一项税收改革建议:自2025年1 月1日起取消外币购置税(PAIS,西班牙语缩写)。政府近日颁布一项法令,降低了某些外汇购买的税率。

  国会通过法律,将半导体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29年12月31日。该法律还为该行业根据现有的PADIS计划和新的Brasil Semicon计划提供其他优惠。该法规定于2025年1月1日生效。

  税务机关发布了数字平台运营商新的申报规则指南。这些规则预计于2023年颁布,并在2024年首次实施。首次信息申报将涵盖2024年,截止日期为2025年1月31日。

  政府已向国会提交了2024年税制改革法案。该法案的大部分有趣之处都涉及税率。

  1)一般企业所得税(CIT)税率(目前为35%)将在2025年降至34%,然后在2026年降至33%。对于应纳税收入低于约35万美元的企业,将适用更低的税率。附加税:金融实体5%;水力发电3%;石油和煤炭开采业0%-15%,具体取决于价格。

  3)资本利得税税率也将提高至20%。净财富税的征收范围(目前仅限于个人)将扩大至哥伦比亚公司和外国公司的PE。公司和PE将按照1.5%的税率纳税,该税率是根据“非生产性实际固定资产”价值计算的。非生产性实际固定资产被定义为有形资产:无法持续产生收入,或者与产生收入的业务缺乏直接联系。

  1.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监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逐步扩大“零关税”商品范围,加大封关运作压力测试力度,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通知如下:

  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以下称先行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认定的医疗机构、医学教育高等院校、医药类科研院所(以下称相关的单位),进口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并按本政策规定使用的,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相关的单位名单,由先行区管理局会同海南省卫生健康、药监管理、教育、科技、财政部门,以及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认定,动态调整,并函告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享受本通知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药品、医疗器械(以下称免税药品、医疗器械)包括:

  (二)按国务院有关法律法规,尚未获得我国批准注册,但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在先行区内进口使用的药品(不含疫苗)、医疗器械(以下称特许药品、医疗器械)。

  有关单位进口免税药品、医疗器械前,由先行区管理局会同海南省药监管理部门核实每批进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相关批准文件,确认相关的单位进口商品属于政策规定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并函告相关的单位所在地海关、税务部门。

  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医学教育高等院校、医药类科研院所进口的免税药品、医疗器械仅限在先行区内自用。

  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医疗机构凭本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医嘱),向在本机构现场就诊的患者销售免税药品、医疗器械。

  对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相关的单位进口的免税药品、医疗器械,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应依法接受海关监管;对医疗机构凭本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医嘱)向患者销售后的免税药品、医疗器械,海关不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

  患者在医疗机构获得的免税药品、医疗器械属于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再次销售,应在先行区内使用,不得带离、寄递出先行区。

  相关的单位因客观原因按相关规定转让免税药品、医疗器械的,应事先经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审核同意。

  海南省人民政府应落实主体责任,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等部门制定管理办法,明确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有关单位的确定程序,免税药品、医疗器械管理要求,患者在先行区内使用上的要求等,并明确对相关的单位违规使用、处置以及患者违规销售、带离、寄递上述商品的处理标准、处罚办法和联合惩戒措施。

  自政策实施起,海南省人民政府应组织定期比对免税药品、医疗器械进口、销售及使用情况,并加强对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相关的单位使用、处置免税药品、医疗器械〔包括医疗机构医师开具处方(医嘱)〕的管理和监督,及时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并每3个月向本通知发文单位报送实施情况,包括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有关单位基本情况,每个单位进口、销售免税药品和医疗器械情况以及税款减免数据等。

  海南省人民政府加强对本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本通知发文单位。

  对违反本通知规定,构成倒卖、代购、走私免税药品、医疗器械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由先行区管理局依照有关规定纳入信用记录,患者三年内不得购买免税药品、医疗器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的单位、医师违反规定使用、处置免税药品、医疗器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有关单位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停止适用本通知,由先行区管理局将名单及停止适用的起始时间函告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 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依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以下简称财综10号文)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时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矿业权人应按财综10号文所附《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试行)》中规定的矿种、计征对象,逐年计算并申报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矿产品销售收入是指矿业权人销售矿产品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收入,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产品销售收入,具体按收讫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凭据的时间确定。

  (一)销售的矿产品与财综10号文计征对象一致的,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产品销售数量×矿产品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

  (二)销售的矿产品与财综10号文计征对象不一致的,矿业权人应将实际销售矿产品的销售收入转换为规定计征对象对应的销售收入。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产品销售数量×矿产品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转换系数。

  (三)对于地热、矿泉水等矿种,矿业权人应依据实际采出量和核定价格确定销售收入。矿产品销售收入=实际采出量×核定价格。

  同时销售原矿产品和选矿产品的,矿业权人应分别计算各产品的销售收入,未分别计算的,均视为原矿产品的销售收入。

  生产的矿产品涉及多个矿种的,矿业权人应分别计算不同矿种销售收入并按相应收益率计算。

  矿业权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日或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确定后年内不得变更。

  矿业权人以自采原矿产品销售或继续加工形成不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后续产品的,在采矿阶段计算出让收益;以自产选矿产品销售或继续加工形成不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后续产品的,在选矿阶段计算出让收益。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

  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进一步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印花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原已缴纳印花税的部分不再缴纳印花税,未缴纳印花税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部分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三)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经评估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四)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股本)或者资本公积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前书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各类应税合同,由改制重组后的主体承继原合同权利和义务且未变更原合同计税依据的,改制重组前已缴纳印花税的,不再缴纳印花税。

  对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具有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规定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进行行政性调整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一)本公告所称企业改制,具体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本公告所称企业重组,包括合并、分立、其他资产或股权出资和划转、债务重组等。

  (三)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四)本公告所称事业单位改制,是指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改制为企业,原出资人(包括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存续并在改制后的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

  (五)本公告所称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之间。

  (六)本公告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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