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最重要的包含地质灾害有几率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二、重点工作(三)完善监测预报预警网络 加快建立地质灾害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构建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大力支持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科学技术创新,积极推广地质灾害防治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努力提高监测预报精度。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充分的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电子显示屏和人防警报系统等多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重点加强农村山区等偏远地区临灾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因地制宜利用无线预警广播、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逐户通知等方式,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群众。 三、保障措施(五)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牵头负责地质灾害的隐患调查、动态巡查和预报预警。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 ):(十六)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遗失需补办的,持补办申请书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原登记管理机关门户网站公告遗失声明满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补发新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补办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内容应当与原证一致,并注明补办时间。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 ):(十六)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遗失需补办的,持补办申请书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原登记管理机关门户网站公告遗失声明满11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补发新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补办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内容应当与原证一致,并注明补办时间。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四、规范报批要求 按本通知规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履行以下手续:(一)建设项目选址前,建筑设计企业应向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任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任部门应为建筑设计企业查询提供便利条件。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筑设计企业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委托拥有相对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1.《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土资〔2013〕208号):第六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标交易管理工作。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受理和发布指标交易信息,建立并管理安徽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信息平台,提供指标交易的事务性和技术性服务。2.《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保障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皖自然资〔2020〕46号):(四)公开交易补充耕地指标 省自然资源厅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省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买卖平台。3.《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南的通知》(皖自然资耕[2020]1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市级基础设施项目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南的通知》(皖自然资耕[2020]3号):(二)组织交易 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指标的现场交易。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单位证明、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查阅、复制、摘录已公开的地质资料。复制地质资料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可以收取工本费。
2009年4月22日,第63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决议,决定将今后每年的4月22日定为“世界地球日”。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土地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纪念这一天,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从1991年起,把每年的6月25日,即《土地管理法》颁布的日期确定为全国土地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于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04年国家测绘局将每年的8月29日定为测绘法宣传日。
1.《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条: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利用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条例。
1.《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然资规〔2023〕1号 ):“(二)矿业权出让适用本规则,矿业权转让可参照执行”。
2.《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1〕3号):三、转让程序……(五)公示公告信息应当在下列平台同时发布。1.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2.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3.矿业权交易平台交易大厅(协议转让除外);4.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方式。(六)公示期限。协议转让公示期限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成交信息公示期限,均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关于认定省级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通知》(皖人办发〔2002〕77号):附件的第9个单位。
《关于做好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工作的通知》(国测成发〔2012〕10号):(二)提高应急保障快速处置能力、(三)加强应急保障人才队伍建设、(四)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三十四条: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理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条: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利用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资源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0〕6号)第十五条:监管主体应向社会公众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社会公众可通过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或省自然资源厅网站查询。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 〔2020〕53号 ):2021年底前,各地区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并在地方接听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现一个号码服务,各地区归并后的热线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热线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秘〔2021〕109号)。
1.《博物馆条例》第三十四条:博物馆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条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和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
2.《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科技活动周”的批复》(国函〔2001〕30号)(全文)。
3.《关于成立安徽古生物化石博物馆的通知》(皖国土资〔2004〕123号):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皖编办〔2004〕28号文批准,同意成立安徽古生物化石博物馆(安徽省古生物化石研究所、安徽省地质博物馆),主要职责:负责馆藏品的陈列和展出,做好日常的参观接待工作;利用馆藏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地学科普教育和宣传工作。
1.《博物馆条例》第三十四条:博物馆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条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展览服务活动,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和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
2.《关于成立安徽古生物化石博物馆的通知》(皖国土资〔2004〕123号)第三条:负责馆藏品的陈列和展出,做好日常的参观接待。
1.《关于同意成立安徽古生物化石博物馆的批复》(皖编办〔2004〕28号):主要职责:承担古生物化石和地质标本收集、修复、保管、展示及研究工作。
2.《关于成立安徽古生物化石博物馆的通知》(皖国土资〔2004〕123号):安徽省古生物化石科学研究所、安徽省地质博物馆主要职责承担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的调查与评价任务;开展古生物化石的发掘、研究、技术鉴定与评估遗迹保护工作;承担古生物及相关地球科学的科研项目,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3.《安徽省古生物化石科学研究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皖地质馆〔201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三条科研项目分类 根据项目获取的渠道,分为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横向项目是指单位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项目,包括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服务等。
4.《安徽省地质博物馆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皖地质馆〔2022〕42号):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五、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或合作对象,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修订)第六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成立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国古生物学会推荐的专家组成,承担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名录的拟定、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建立的咨询、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的评审、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出境的鉴定等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依照《条例》的规定开展工作。通过成立省级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等方式,发挥专家的专业指导和咨询作用。
3.《关于成立安徽省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通知》(皖国土资〔2012〕299号):安徽省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在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指导下为古生物化石保护与管理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关于同意成立安徽古生物化石博物馆的批复》(皖编办〔2004〕28号):成立安徽古生物化石博物馆(安徽省古生物化石研究所、安徽省地质博物馆),其主要职责是:征集古生物化石、地质标本及其他代表地学前沿的科研标本,负责馆藏标本的鉴定、修复、建档及保管安全工作。
1.《关于同意成立安徽古生物化石博物馆的批复》(皖编办〔2004〕28号):成立安徽古生物化石博物馆(安徽省古生物化石研究所、安徽省地质博物馆),其主要职责是:征集古生物化石、地质标本及其他代表地学前沿的科研标本,负责馆藏标本的鉴定、修复、建档及保管安全工作。
2.根据社会捐赠需求,按照《安徽省地质博物馆接受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皖(皖地质馆〔2016〕14号)的规定,常态化开展。
1.《博物馆条例》第三条:博物馆开展社会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放心和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第二十四条:博物馆应当加强对藏品的安全管理,定期对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第四章博物馆社会服务;第二十八条:博物馆应当取得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公众开放;第二十九条:博物馆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博物馆应该开放。
2.《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规定》:博物馆是文物、标本、资料的主要收藏处所,是国家必须严加防护的要害部门之一。为了确保人身及文物标本安全,保证博物馆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更好地发挥博物馆的宣传教育作用。
1.《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物博发〔2021〕16号):加强对藏品当代价值、世界意义的挖掘阐发,促进研究成果及时转化为展览、教育资源。大力发展智慧博物馆,以业务需求为核心、以现代科学技术为支撑,逐步实现智慧服务、智慧保护、智慧管理。
2.《博物馆条例》第三十四条:博物馆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条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区教育和服务活动,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和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
3.文化部《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快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加快现代科技应用步伐,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数字化、网络化水平。
1.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物博发〔2021〕16号):“加强对藏品当代价值、世界意义的挖掘阐发,促进研究成果及时转化为展览、教育资源。大力发展智慧博物馆,以业务需求为核心、以现代科学技术为支撑,逐步实现智慧服务、智慧保护、智慧管理。”
2.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中指出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特别提到文化教育等领域全面推广大数据应用,利用大数据丰富服务内容,拓展服务渠道,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个性化、多样化需求。
1.《关于成立安徽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的批复》(皖编办〔2007〕98号)(全文)。
2.《关于成立安徽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的通知》(皖国土资〔2007〕191号):安徽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开展工作发展战略和地质找矿科学技术研究。
1.《关于成立安徽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的批复》(皖编办〔2007〕98号)(全文)。
2.《关于成立安徽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的通知》(皖国土资〔2007〕191号):参与全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地质科技、地质勘查、矿产开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等专项计划及相关年度计划方案的研究和编制。
1.《关于成立安徽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的批复》(皖编办〔2007〕98号)(全文)。
2.《关于成立安徽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的通知》(皖国土资〔2007〕191号):安徽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承担与地质工作相关的技术管理、质量管理、成果管理与服务工作。
1.《关于成立安徽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的批复》(皖编办〔2007〕98号)(全文)。
2.《关于成立安徽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的通知》(皖国土资〔2007〕191号):安徽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承担与地质工作相关的技术管理、质量管理、成果管理与服务工作。
1.《关于成立安徽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的批复》(皖编办〔2007〕98号)(全文)。
2.《关于成立安徽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的通知》(皖国土资〔2007〕191号):安徽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负责全省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项目立项论证、设计审查、组织实施、质量监管、成果审查等工作。
1.《关于成立安徽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的批复》(皖编办〔2007〕98号)(全文)。
2.《关于成立安徽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的通知》(皖国土资〔2007〕191号):安徽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负责全省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项目立项论证、设计审查、组织实施、质量监管、成果审查等工作。
《关于成立安徽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的通知》(皖国土资〔2007〕191号):安徽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承担与地质工作相关的技术管理、质量管理、成果管理与服务工作。
《关于成立安徽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的批复》(皖编办〔2007〕98号):安徽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承担全省地质环境、地质灾害的调查和监测评价工作。
《关于成立安徽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的通知》(皖国土资〔2007〕191号):安徽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承担全省地质环境调查与监测、地质遗迹保护技术从业人员业务技术培训。
1.《关于成立安徽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的通知》(皖国土资〔2007〕191号):安徽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承担全省地质环境调查与监测、地质遗迹保护各类报表、公报的编制与报送。
《关于成立安徽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的通知》(皖国土资〔2007〕191号):承担全省地质灾害防治从业人员、省级地质灾害应急专家业务技术培训。
《关于成立安徽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的通知》(皖国土资〔2007〕191号):承担全省地质灾害防治从业人员、省级地质灾害应急专家业务技术培训。
《关于成立安徽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的通知》(皖国土资〔2007〕191号):安徽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承担全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监测。
《关于成立安徽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的通知》(皖国土资〔2007〕191号):安徽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承担全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调查研究及相关技术服务。
《关于成立安徽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的通知》(皖国土资〔2007〕191号):安徽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承担全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业务技术培训。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林业局联合印发的《安徽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构建实施方案》(皖自然资调〔2022〕1号):(5)地下水监测。依托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和安徽省地下水监测项目,开展省内主要平原和人口密集区地下水水位监测;充分利用机井和民井,在全省地下水主要分布区和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生态脆弱、地质环境问题严重的地区开展地下水位统测和地下水环境监测;采集地下水样本,分析地下水矿物质含量等指标,获取地下水质量监测数据。(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水利厅、生态环境厅)。
关于原化工部安徽地质勘察院属地化管理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的批复(皖编办〔2002〕183号)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化工地质勘查,以及相关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地质地形测绘,岩土、矿物、土壤和水质分析鉴定测试等技术服务工作。
关于原化工部安徽地质勘察院属地化管理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的批复(皖编办〔2002〕183号)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化工地质勘查,以及相关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地质地形测绘,岩土、矿物、土壤和水质分析鉴定测试等技术服务工作。
关于原化工部安徽地质勘察院属地化管理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的批复(皖编办〔2002〕183号)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化工地质勘查,以及相关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地质地形测绘,岩土、矿物、土壤和水质分析鉴定测试等技术服务工作。
1.《关于成立安徽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的批复》(皖编办〔2007﹞98号)(全文)。
2.《关于成立安徽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的通知》(皖国土资〔2007﹞191号):安徽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承担重要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与潜力预测。
1、安徽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土资〔2016〕154号)第六条: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挂钩节余指标流转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挂钩节余指标流转具体工作。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具体承担挂钩节余指标流转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2、《安徽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有偿调剂管理办法》(皖自然资规〔2021〕165号)。
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省国土空间规划研究院、省不动产登记中心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6号)(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五十七条“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备案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六条: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土地调查条例(2018年修订)》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制度。土地调查成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公开查询,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做好土地调查成果的保存、管理、开发、应用和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工作。国家通过土地调查,建立互联共享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并做好维护、更新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报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
2.《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办法(试行)》(国测法发﹝2016﹞4号)第十条: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筑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备案人”)应当在开工建设30日前,通过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1.《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办发〔2021〕43号):十九、测绘单位理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在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报送测绘项目清单。
2.《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和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的通知》(国测管发﹝2015﹞57号)指标体系失信信息5-02:未按相关规定要求履行测绘项目备案(任务登记、验证登记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