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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版传媒(605577):资产评定估计报告_mile米乐体育平台_米乐体育ios下载官网_米乐m6下载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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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版传媒(605577):资产评定估计报告

来源:mile米乐体育平台    发布时间:2024-11-27 03:35:45

  一、本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定估计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定估计协会发布的资产评定估计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应用限制范围使用本资产评定估计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本资产评定估计报告的,本资产评定估计机构及资产评定估计专业技术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本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定估计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定估计报告的使用人。

  四、本资产评定估计机构及资产评定估计专业技术人员提示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本资产评定估计机构出具的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使用人应当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资产评定估计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

  六、本资产评定估计机构及资产评定估计专业技术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定估计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七、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八、本资产评定估计机构及资产评定估计专业技术人员与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九、资产评估专业技术人员已经对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做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定估计报告的要求。

  重要提示 以下内容摘自资产评定估计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情和正确理解 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定估计报告正文。中发国际资产评定估计有限公司接受黑龙江出版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定估计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运用资产评估法定或公允的方法和程序及我们大家都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对大庆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报告摘要如下:

  评估目的:根据黑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黑龙江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市新华书店和他的下属新华书店后续股权处置意见的批复》(黑宣函〔2021〕43号)、黑龙江出版集团文件《黑龙江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大庆市新华书店和他的下属新华书店后续股权处置意见的请示》(黑出呈〔2021〕10号),黑龙江出版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大庆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股权。为此,需对所涉及的大庆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市场价值做评估,为本次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评估范围:评估范围是被评估单位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

  评估结论:本资产评定估计报告选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具体评估结论如下:

  大庆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2024年9月30日总资产账面价值为33,705.86万元,总负债账面价值为21,715.79万元,净资产(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11,990.07万元;总资产评价估计价格为26,896.63万元,总负债评价估计价格为21,715.79万元,净资产(股东全部权益)评价估计价格为5,180.84万元,净资产评价估计价格较账面价值减值6,809.23万元,减值率为56.79%。详见资产评定估计结果汇总表。

  大庆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2024年9月30日经审计审定后的合并报表中,总资产账面价值为35,571.06万元,总负债账面价值为30,745.47万元,净资产(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4,825.59万元;经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后总资产评定估计价值为26,896.63万元,总负债评价估计价格为21,715.79万元,净资产(股东全部权益)评价估计价格为5,180.84万元,评价估计价格较账面价值增值355.25万元,增值率7.36%。

  在使用本评估结论时,提请评估报告的使用者注意如下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重点特别事项:

  本次评估中涉及的大庆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财务数据,利用了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报告号为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4)第 213308号。

  1、被评估单位将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会战大街134号三楼东侧房地产出租给大庆众雅经贸有限公司,出租面积153.00平方米,租期为2024年6月15日起至2025年6月14日止,租金标准为38,000.00元/年。

  2、被评估单位将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会战大街134号三楼南侧房地产出租给李良安,出租面积180.00平方米,租期为2024年5月17日起至2025年5月16日止,租金标准为40,000.00元/年。

  3、被评估单位将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会战大街134号主楼北侧房地产出租给刘文荣,出租面积33.00平方米,租期为2024年7月20日起至2025年7月19日止,租金标准为50,000.00元/年。

  4、被评估单位将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会战大街150号的房地产出租给黑龙江省七星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出租面积133.76平方米,租期为2024年8月21日起至2025年8月20日止,租金标准为170,000.00元/年。

  5、被评估单位将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会战大街134号楼房西北侧的房地产出租给黑龙江省七星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出租面积1,037.00平方米,租期为2024年5月1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止,租金标准为1,000,000.00元/年。

  6、被评估单位将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会战大街134号主楼北侧的房地产出租给藤晓琳,出租面积100.00平方米,租期为2024年7月10日起至2025年7月9日止,租金标准为220,000.00元/年。

  7、被评估单位将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会战大街152号的房地产出租给于振影,出租面积71.89平方米,租期为2024年9月20日起至2026年8月19日止,租金标准为70,000.00元/年。

  8、被评估单位将坐落于大庆市市开发区(县)博学大街19号大庆书苑(部位)一楼三节柜台的房屋出租给李玉伟,出租面积8.00平方米,租期为2023年11月25日起至2024年11月25日止,租金标准为25,000.00元/年。

  (3)本次评估中对有租约限制的物业,在租赁期内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及增长率进行预测,租赁到期后按市场租金价格及增长率进行预测。

  ①被评估单位将位于大庆市大同区阳光购物广场6号1层房地产出租给焦永会,出租面积32.06平方米,租期为2年,租金标准为11,000元/年。

  ②被评估单位将位于大庆市大同区阳光购物广场6号2层房地产出租给福芝福医药有限公司,出租面积410.00平方米,租期3年,租金标准为120,000元/年。

  KFRD-33GW/02JCF-SL型空调等 7项设备及家具截至评估基准日已经报废,本次评估中依照可回收价值进行评估。

  (2)本次采用市场法评估的房屋建筑物评估结果中包含占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3)纳入评估范围的 22项在库周转材料截至评估基准日均已经变质无法食用。本次评估值为 0。

  ①被评估单位将位于肇州镇和平街丰绅小区1号楼综合楼1/2号门出租给张大勇,出租面积207.00平方米,租期为2022年11月1日起到2025年10月31日止,租金标准为72,000元/年。

  ②被评估单位将位于肇州镇和平街新华书店南向北数 3门出租给薛德华,出租面积 707.00平方米,租期为 2024年 8月 31日起到 2027年 9月 1日止,租金标准为 1,560,000元/年。

  (2)本次采用市场法评估的房屋建筑物评估结果中包含占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3)本次评估中对有租约限制的物业,在租赁期内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及增长率进行预测,租赁到期后按市场租金价格及增长率进行预测。

  纳入评估范围的房屋建筑物中,有1项永和家园二期库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证载权利人均为林甸县新华书店。林甸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承诺上述资产属于林甸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所有,若因权属出现争议,由林甸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①被评估单位将位于鸿博购物中心一层东第一个门市房地产出租给李明辉,出租面积70.00平方米,租期为2023年5月1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止,租金标准为65,000.00元/年。

  ②被评估单位将位于鸿博购物中心一层东第二个门市房地产出租给刘利,出租面积656.00平方米(一层至二层),租期为2024年6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租金标准为175,000.00元/年。

  ③被评估单位将位于鸿博购物中心一层东第三个门市房地产出租给艾平,出租面积80.25平方米,租期为2024年5月15日起至2025年5月14日止,租金标准为56,000.00元/年。

  ④被评估单位将位于鸿博商场三楼东临新华书店的房地产出租给刘爽,出租面积289.51平方米,租期为2024年5月1日起至2028年4月30日止,租金标准为70,000.00元/年。

  ⑤舒立军将位于林甸县东北街永和家园2期10-11楼房地产出租给被评估单位,出租面积120.09平方米,租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年租金11,000.00元/年。

  (3)本次采用收益法评估的房屋建筑物评估结果中包含占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4)本次评估中对有租约限制的物业,在租赁期内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及增长率进行预测,租赁到期后按市场租金价格及增长率进行预测。

  ①被评估单位将坐落于泰康镇南街的新华书店一层房地产出租给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御品粥铺,出租面积157.00平方米,租期为2023年8月15日起至2026年8月15日止,租金标准为60,000.00元/年。

  ②被评估单位将坐落于泰康镇南街的新华书店二层房地产出租给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鑫逸网风情宾馆,出租面积511.67平方米,租期为2023年8月1日起至2026年8月1日止,租金标准为46,000.00元/年。

  ③被评估单位将坐落于泰康镇南街的新华书店一层房地产出租给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鑫逸网风情宾馆,出租面积70.45平方米,租期为2023年12月8日起至2026年12月7日止,租金标准为20,000.00元/年。

  (2)本次采用市场法评估的房屋建筑物评估结果中包含占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八)我们对设备、建(构)筑物等实物资产的勘查按常规仅限于其表观的质量、使用状况、保养状况等,并未触及其内部被遮盖、隐蔽及难于观察到的部位,我们没有能力也未接受委托对上述资产的内部质量进行专业技术检测和鉴定,我们的评估以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资料为基础。如果这些评估对象的内在质量存在瑕疵,本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1、本次对于坐落在非工业用地上的房屋建筑物采用市场法评估时,房屋建筑物评估结果中包含占有的非工业用途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2、纳入评估范围权证号为黑(2024)大庆市不动产权第0040963号的房产所分摊商服用地面积为2064.71㎡,该面积小于房屋建筑物底层面积,有部分房产坐落在工业用地上,面积约为1266.75㎡;本次在采用市场法评估时,已扣减该面积商服用途土地的价值,而该面积工业用途土地的价值包含在无形资产——土地中。

  3、纳入评估范围权证号为黑(2024)大庆市不动产权第0040989号、黑(2024)大庆市不动产权第0047557号、黑(2024)大庆市不动产权第0040963号的多层房屋建筑物,不动产权证均未标注各楼层面积数据。本次评估以被评估单位参照测绘报告确定的数据为准进行测算。

  4、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是对本评估报告所述评估目的下的资产价值量做出专业判断,并不涉及评估专业人员和评估机构对该项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做出任何判断。评估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因此,评估工作是以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资产所有权文件、证件及会计凭证、审计报告、有关法律文件的线、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意见,并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6、本次评估范围内由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数据、报表及有关资料,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7、评估报告中涉及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由被评估单位提供,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8、在评估基准日以后的有效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数额进行相应调整;(2)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且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价估计价格;

  (3)对于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人在资产实际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对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定估计值的特别事项,在企业委托时、出具期后事项和或有事项时未作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中发国际资产评定估计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黑龙江出版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大庆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股权事宜涉及的大庆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 2024年 9月 30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定估计情况报告如下:

  本次评估的委托人为黑龙江出版集团有限公司,被评估单位为大庆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资产评定估计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包括本次经济行为的相关方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经营范围:省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国有资产投资;房屋租赁。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出版物批发;出版物零售;出版物互联网销售;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一般项目:图书管理服务;家用电器销售;办公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文具用品批发;文具用品零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电子科技类产品销售;柜台、摊位出租;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鞋帽批发;鞋帽零售;广告发布;音响设备销售;通信设施销售;移动通信设施销售。

  大庆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大庆市新华书店,成立于1965年,于1986年2月在大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1989年据大庆市编制委员会文件大庆市新华书店按副处级单位处理(庆编[1989]第84号)。1989年7月申请重新登记于1989年8月21日在大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注册投资的金额190万,经济性质全民所有制。

  1998年4月2日,大庆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发《关于将大庆市新华书店改制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实施方案的批复》(庆企改复[1998]5号文),原则同意《大庆市新华书店改制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实施方案》。同意将大庆新华书店改制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1998年4月20日,大庆市财政局、大庆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与大庆市新华书店签署《关于大庆市新华书店系统国有股权委托代表人协议书》,大庆市新华书店国家股权19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总额461万元人民币的41.20%,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作为国家出资人把国有资产委托给市书店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兰铭代表国有股持股人,行使出资者权利,履行义务,并由该委托三区、四县新华书店国有控股法人代表。

  大庆市新华书店进行股份合作制改制时,注册资本为461万元,其中:大庆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净资产出资19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1.20%;郭田芝以货币资金出资26.8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80%;王为群以货币资金出资44.4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60%;陈安梅以货币资金出资89.9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9.50%;刘景林以货币资金出资36.6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顾伟兴以货币资金出资15.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40%;曲柏龙以货币资金出资29.9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50%;夏光辉以货币资金出资11.0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40%;袁广仁以货币资金出m1998年11月30日,大庆市审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庆审事验字[1998]第113号),大庆市新华书店已收到其股东投入资本肆佰陆拾壹万元(人民币4,610,000.00万元),其中:大庆市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股)以净资产出资19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1.20%;王为群等9名自然人以货币资产出资271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8.80%。

  2003年4月18日,经大庆市新华书店股东会决议,根据大庆市人民政府2002年第8次常务会议纪要决议,“由市财政局负责在文化事业费中列支200万资金,以国有股份投入,用于东风新村新华书店建设”,股东会同意增加书店的注册投资的金额200万人民币,同时,修改公司章程。本次增资后,大庆市新华书店的注册资金为人民币661万元,其中:大庆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出资39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9%;王为群出资44.4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72%;刘景林出资36.6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54%;陈安梅出资89.9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3.60%;郭田芝出资26.8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7%;曲柏龙出资29.9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53%;顾伟兴出资15.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34%;夏光辉出资11.0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68%;袁广仁出资9.1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38%;孙明出资7.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14%。

  2003年2月17日,大庆市龙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龙鑫会验字[2002]297号《大庆市新华书店验资报告》,截至2002年10月25日,大庆市新华书店已经收到大庆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缴纳的新增注册资金合计人民币贰佰万元,全部为货币资金。

  2003年4月18日大庆市新华书店召开2003年第二次股东会,增加书店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第六条、第九条。根据大庆市人民政府2002年第8次常务会议纪要决定:“由市财政局负责在文化事业费中列支200万资金,以国有股份投入,用于东风新村新华书店建设”。股东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增加书店的注册资金200万人民币。大庆市新华书店第一届五次股东大会第二次会议研究通过大庆市新华书店章程修正案。

  2003年6月11日,大庆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成立大庆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通知》,成立大庆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对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大庆市新华书店等13户企业和事业单位纳入第一批授权的权属企业。自2003年6月11日起,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原持有的第一批授权的权属企业的国家股权(国家资本)、国有资产(事业单位),由大庆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至此,大庆市新华书店的原国有股东大庆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变更为大庆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03年9月10日,经大庆市新华书店第一届第六次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国有资产局在大庆市新华书店的国有资产390万元现划归给大庆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同意企业原股东曲柏龙将在大庆市新华书店的股本29.95万元,全部转让给新股东吕文志。本次转让后,大庆新华书店的注册资本不变,股权结构为:资44.4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72%;刘景林出资36.6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54%;陈安梅出资89.9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3.60%;郭田芝出资26.8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6%;吕文志出资29.9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53%;顾伟兴出资15.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34%;夏光辉出资11.0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67%;袁广仁出资9.1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38%;孙明出资7.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13%。

  13地址:肇源县肇源镇中央大街)投资11万元持股比例:3.87%。向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新华书店(注册号22地址:太(泰)康镇南街)投资23万持股比例:7.9%。向大庆市让胡路新华书店(注册号16地址:让区中央大街)投资45万持股比例:15.8%。

  2019年6月16日,经大庆市新华书店股东会会议决议,依据黑龙江省财政厅文件,黑财文化(2019)8号文件批复,同意将大庆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持有的大庆市新华书店59%股权无偿划转黑龙江出版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同意认购;原股东王为群出资额44.45万元,所持6.72%股权,转让给曲琳琳持有,曲琳琳同意认购;原股东刘景林出资额36.65万元,所持5.54%股权转让给李健,李健同意认购;原股东陈安梅出资额89.9万元,所持13.6%股权转让给王大勇,王大勇同意认购;原股东郭田芝出资额26.85万元,所持4.06%股权转让给张岩,张岩同意认购;原股东顾伟兴出资15.5万元,所持2.34%股份转让给王天一,王天一同意认股,原股东夏光辉出资额11.05万元,所持1.67%股权转让给高余利,高余利同意认购;原股东袁广仁出资额9.15万元,所持1.38%股权转让给赵彩屏,赵彩屏同意认购;原股东孙明出资约7.5万元所持1.13%股权转让给月,月同意认购。

  经过上述股权变动后,截至目前,大庆市新华书店实际职工股东为206人由9人(经2019年变更为曲琳琳、李健、王大勇、张岩、王天一、高余力、赵彩屏,月,吕文志)代持,实际出资金额总计为2,710,000元。职工个人实际出资情况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