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8月26日电(记者潘清)上海证券交易所25日宣布,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行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证所制定并发布《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八号:上市公司矿业权的取得、转让公告》。
根据上述《格式指引》,上市公司新设取得、受让或者出让矿业权(含拟设立以矿业权为主要出资形式的合资公司)、拟收购或出售其主要资产为矿业权的其他公司股权,如已达到上证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信息公开披露标准,除应遵守上证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及债务重组公告格式指引》《对外投资公告格式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外,还应按本《格式指引》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披露矿业权的具体情况。
《格式指引》规定,上市公司新设取得矿业权的,应披露矿业权的取得方式(如申请设立或者招拍挂设立);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了招标挂牌程序;是否已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如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拟取得的矿业权的资源开采是否已取得必要的项目审批、环保审批和安全生产许可。
转让矿业权的,应披露出让人是否已取得合法的矿业权证书(如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转让的矿业权是否已按国家相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如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等);拟转让的矿业权权属转移需履行的程序;矿业权转让是否已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拟转让的矿业权是否存在质押等权利限制或者诉讼等权利争议情况;拟转让的矿业权的资源开采是否已取得必要的项目审批、环保审批和安全生产许可;国有矿山企业出让矿业权的,是否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出让矿业权的批准文件。
上市公司拟收购或出售其主要资产为矿业权的其他公司股权的,应参照前述规定披露矿业权的权属情况以及有权部门的审批情况。
根据《格式指引》,上市公司应按行业通行标准披露取得或者转让的矿业权的勘查面积或者矿区面积、资源储量(应至少披露“可采储量”)、生产规模、矿业权有效存续年限等据以说明矿业权价值的因素;上市公司应结合公司水、电、开发技术等生产配套条件,披露相关矿产产业化的预期达产时间、生产规模、投资收益率等事项;上市公司应明确披露取得或者转让的矿业权的作价依据、作价方法和价款支付方法。转让上市公司矿业权的,应聘请具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披露评估方法和评估结果;涉及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评估结果备案或者确认的证明文件。
此外,《格式指引》还对矿业权享有人的勘探、开发资质、准入条件等内容的披露进行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