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专家在研讨会上表示,虽然条款中做了采矿权续期的规定,但续期的相关依据并没有特别明晰,可能会在现实操作中给续期带来一定的难度。
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采矿权期限条款成为行业关注的焦点。
7月21日,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自然资源法治研究中心、中国自然资源学会资源法学专业委员会、矿业法治创新研究联盟、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法学系、北京市生态法治研究会等矿业法治研究机构,在北京召开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研讨会。
今年6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举行。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经过去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后,通过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提交本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
6月28日,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审稿)公布并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二审稿第二十二条明确,探矿权的期限为五年。探矿权期限届满,可以续期,续期最多不超过三次,每次期限为五年;续期时应当依规定核减勘查区域面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探矿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及时开展勘查工作,并每年向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无正当理由未开展或者未实质性开展勘查工作的,探矿权期限届满时不予续期。
采矿权的期限结合矿产资源储量和矿山建设规模确定,最长不超过三十年。采矿权期限届满,登记的开采区域内仍有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的,可以续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专家认为,二审稿中规定“采矿权的期限结合矿产资源储量和矿山建设规模确定,最长不超过三十年”,但现实中很多中大型矿产的开采过程中,三十年是开采不完的,这种期限的设置要不要根据矿产的详细情况进行调整?
该专家进一步表示,虽然条款中做了采矿权续期的规定,但续期的相关依据并没有特别明晰,可能会在现实操作中给续期带来一定的难度。
也有专业的人建议,在开采过程中,如果采矿权期限到期但还在走申请续期流程,这期间内的开采活动是不是需要停止,也应该进一步明确。
此外,由于地质勘查属于专业性较强、技术上的含金量较高的领域,为加强行业规范和制度化管理,多名参加会议的专家建议在矿产资源法中明确建立注册地质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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